游遍天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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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 10月 14日 10:59    游遍天下
 

1983年以来,美国已经有27个州修改了公司法,取消了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的概念,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对股东负责,而且要对广大的“利害相关者”负责,而劳动者是“利害相关者”中的主要成员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每个团队负责人和各级管理岗位均配备两人,一人由高层管理者选定,另一人由工会选定。这的确有点“两参一改三结合”的味道了。

欧美和日本管理学家认为,“鞍钢宪法”的精神实质是“后福特主义”,即对福特式僵化、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。用眼下流行术语来说,“两参一改三结合”就是“团队合作”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L·托马斯明确指出,“鞍钢宪法”是“全面质量”和“团队合作”理论的精髓,它弘扬的“经济民主”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。

上世纪60年代后,全世界学习中国。日本企业也开始了对“鞍钢宪法”的研究,激起了巨大的波澜,许多大企业在学习中都保留了鞍钢宪法“工人参加管理”,“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”的内容,日本的所谓“丰田生产方式”,就是工人、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“团队合作”,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,随时随地解决“无库存生产方式”中出现的问题。

而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,为了发挥“团队合作”的效率优势,于1988年开始,将“装配线”改造为“装配岛”,使工人不再像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任务,而是8至10人一组,灵活协作,组装整车。美国也不甘落后,1955年2月1日国会开始辩论“团队合作法案”。因根据1935年通过的劳工法,“团队合作”是非法的,故美国现在必须对劳工法提出修正,才能充分利用“团队合作”的效率潜力形成了“丰田管理方式”,“全面的质量管理”和“团队精神”。

1966年,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考察了日本的质量控制圈小组(简称QC小组)活动所取得的实际效益后,发表了这样的感言:“通过推行这个(QC小组)活动,日本将在世界上进入质量领先地位。”日本的这个名为QC小组的活动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企业的质量培训教育。当时,参加培训的工人每12人组成一个质量控制圈小组,学习结束后,小组以从事各项质量问题的改进为课题开展活动,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的制度。日本的质量管理专家石川馨曾说:“日本的QC,实际上也借鉴了中国的‘鞍钢宪法’。”

 
2009年9月号 总第95期 (来源: 游遍天下) 编辑: 李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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